2017年4月,我入职了一家公司当总经理。老板姓T,天津人,说话客气。
干了大半年,业绩做得不错。年底的时候T总在办公室说:今年大家辛苦,年底一人分个几十万。
当时我开的车旧了,随口提了一句想换车。T总说:行,公司给你出首付。当时我很开心,觉得跟对了人。没写借条,没签协议,没提利息——我以为这是老板对业绩的奖励。
2019年,情况变了。公司之前口头答应的股权一直没兑现,我觉得这家公司的路数可能跟我想的不太一样,就提了离职。
走了之后不到三个月,公司把我告了。
诉讼请求写的是:借名买车
公司的说法是:车是用我的名义买的,钱是公司出的,这车实际上应该是公司的。他们提交了一份4S店出具的证明,说4S店当时就是按”借名买车”办的业务。
我跟法院说:这份证明是假的。法院去4S店核实,4S店说:我们没出过这份证明。
这就是全年最好笑的一句话——4S店自己都否认了那份证明。
4S店否认了这份证明之后,对方公司和律师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——从一开始的”返还车辆”变成了”不当得利”。 意思是不说车的事了,说我拿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。 这一变,举证责任全变了。之前公司要证明”车是他们的”,现在改口说”你拿钱没有依据”——轮到我来证明这笔钱是合法收入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在这一刻拐了个弯。 法院继续往下查,查到:我虽然是总经理,但公司财务权始终掌握在T总自己手里。我连一笔钱的支付都无权签字,更不可能授意财务给自己付款。 如果我真的”不当得利”,我得有这个能力让财务把钱给我。我没有。只有T总有这个权力。借名买车”?
一审判决: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我赢了。
但官司没那么容易结束
公司不服,上诉了。二审维持原判,我二赢。
我当时不知道,高院再审的门还开着。
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。高院受理了。
2021年,高院作出再审判决——撤销一审、二审判决,判决我向公司返还28.8万元购车首付款。
理由是什么?高院说:你说这笔钱是公司对你的奖励,你没有证据证明。
换句话讲:公司证明不了这是借名买车,但我也证明不了这是奖金——所以高院判我输。
这个逻辑让我愣了很久。
后面的路还很长
一审赢了,二审赢了,高院翻盘了。接下来怎么办?高院的判决是生效判决,不主动履行就要被强制执行。那时候我银行卡里只有8万多,直接被划走了。人被列入失信名单,限制高消费。工作也受了影响。
当时摆在我面前的只有一条救济途径了——抗诉。
这中间还有个插曲。判决生效后,高院的书记员告诉我可以去最高法申请再审。但我跑到最高法,窗口的人告诉我:你这个情况不能走再审,只能走抗诉。
那是最后一条路了。如果走不通,这笔钱这辈子就得认了。
(下期:从走进检察院到最高法开庭——我花4万块钱请了一个律师,等了4年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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